法規名稱: 臺北市個人租賃住宅委託包租代管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依第二條規定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者,其減徵原因消滅時,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減徵原因自始不存在:自核定減徵時起,地價稅及房屋稅恢復原稅率
    課徵。
二、減徵原因事後消滅: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次年(期)起恢復原稅率課徵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納稅義務人應主動通報稅捐處:
一、租賃住宅出租予租賃住宅包租業,其租賃契約提前終止或解除。
二、租賃住宅委託租賃住宅代管業管理,其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或租賃
    契約提前終止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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