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地上權應收取之地租,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計算
,並分為不隨申報地價調整及隨申報地價調整二部分。年息率由管理機關
於招標前簽報本府核定。
不隨申報地價調整之地租,按訂約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乘以不隨申報地價
調整之年息率計算。
隨申報地價調整之地租,按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乘以隨申報地價調整之年
息率計算。但訂約次年度以後之地租較前一年度增加逾百分之六者,超出
部分不予計收。
前項年息率不得低於核定時市有土地課徵地價稅之稅率。
第一項地租,低於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時,改按地價稅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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