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原預算(包括第一、二預備金)及追加預算之各項經費暨可支庫
  款,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尚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即停止支用;
  其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經主辦會計人員詳加審核後,得延至七月十
  五日截止支付。
  前項支出屆期仍未能償付須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者,應依規定辦理保留
  。
  各科目間金額之整理轉正手續,得延至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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