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原預算(包括第一、二預備金)及追加預算之各項經費暨可支庫 款,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尚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即停止支用; 其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經主辦會計人員詳加審核後,得延至七月十 五日截止支付。 前項支出屆期仍未能償付須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者,應依規定辦理保留 。 各科目間金額之整理轉正手續,得延至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