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七十九年臺北市地方預算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07日

條文關聯

  管有歲入之機關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本年度稅課收入應以上年度已過期間實徵情形為基礎,並參酌經濟
      成長趨勢,考量政策變動因素,覈實估計編列預算。
  二、本年度非稅課收入應參酌以往實績,並衡量有關因素切實估列。
  前項歲入應編製歲入概算表三份,於七十七年八月六日前送達主管機關
  ,本府直機關逕送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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