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報領親屬配給職(教)員以五口、技警以四口、工役以三口為限, 但職(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而原經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一、五十六年八月一日以前在現職機關報領迄今仍持續者。 二、奉令另候任用並調任現職者。 三、奉准留職停薪而再行就職者。 四、因案停職而奉准復職者。 五、在其他機關呈准辭職後三個月內轉任現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