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暨附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員工報領親屬配給職(教)員以五口、技警以四口、工役以三口為限,
  但職(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而原經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一、五十六年八月一日以前在現職機關報領迄今仍持續者。
  二、奉令另候任用並調任現職者。
  三、奉准留職停薪而再行就職者。
  四、因案停職而奉准復職者。
  五、在其他機關呈准辭職後三個月內轉任現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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