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動態登記填報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技術人員如經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條之任用
  資格轉任普通職務時,得辦理動態登記,及銓定薦委任職等人因機關改
  組改為派用人員時,准予填報動態登記無重須新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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