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守則第三條適用對象,應切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本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二、遵守標準作業程序,從事相關作業及各級代表工作場所負責人指示之
    安全作業規定。
三、參加本處舉辦或指派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遇有緊急事故應依通報程序,立即通報各級代表工作場所負責人及相
    關單位。
五、遵守安全衛生法令規章及本處相關安全衛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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