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工程所用之每一主要器材,應擬訂完善之規格,以為購料之依據。已有
  「中國國家標準」之器材,應使用符合該標準,並得僅指定該標準之名
  稱或號碼。
  工程施工之每一步驟,均應供給完善之詳細施工說明,以便施工者有所
  遵循。
  前項說明並應包括施工期間維持原有自來水設備之操作供水,對供水之
  影響減至最低限度之施工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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