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客家文化語言研習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各項課程之開辦,僅酌收工本費用,經完成報名手續及繳費者,除
因不可抗力或可歸責於客委會之事由,致課程無法進行者外,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退費。
申請轉班者,應於課程開始七日前,辦竣轉班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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