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公有市場攤(鋪)位之使用,應向市場處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核准後,申請人應自收受取得使用資格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辦理簽訂契約手續,逾期視同放棄使用資格。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