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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烏來區改制山地原住民區市有財產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各機關依本辦法編造之財產移接清冊及移交應備文件,應於改制生效前完 成。應辦理之登記作業及動產移交,應於改制生效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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