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公告達一年且無人申請使用之攤(鋪)位,本處得減收其使用費並公告之
。
前項使用費之減收數額,每次為百分之二十,並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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