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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公告達一年且無人申請使用之攤(鋪)位,本處得減收其使用費並公告之 。 前項使用費之減收數額,每次為百分之二十,並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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