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績優體育團體學校及個人獎勵輔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項獎勵及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府按年編列預算支應。必要時得視本縣
  財政狀況增減或停止辦理。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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