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分局如在轄區未能查明無名屍體身分時,應將勘查紀錄、屍體照片、
  指紋等資料,報請警察局通知附近縣(市)警察局協查,並陳報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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