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公共飲食場所提供之飲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持清潔,並應存放於有防塵、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內。
  二、立即可供食用者,應使用器具盛裝並加蓋保存。
  三、食品冷藏時,其中心溫度應保持在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冷
      凍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保持在攝氏負十八度以下。
  四、食品熱藏時(高溫貯存),溫度應保持在攝氏六十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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