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主辦機關為本府者,其地價稅、房屋稅減 免之實施,由本府逕為處理;主辦機關為其他機關者,由納稅義務人檢 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主辦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二、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三、其他必要文件。 契稅之減徵,依納稅義務人之申報為之。 納稅義務人依前項為申請時,並應檢具主辦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