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主辦機關為本府者,其地價稅、房屋稅減
  免之實施,由本府逕為處理;主辦機關為其他機關者,由納稅義務人檢
  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主辦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二、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三、其他必要文件。
  契稅之減徵,依納稅義務人之申報為之。
  納稅義務人依前項為申請時,並應檢具主辦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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