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僱用非編制人員,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高中(職)以上學歷,如擔任清潔(除)工作者僅須國民小學以上
      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無不良紀錄及嗜好,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暫僱人員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專長學歷或經
  驗,必要時得經考試合格後予以僱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