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擬具設班計畫書,連同有關文件,向本府申請
籌設。
前項設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類別、班數。
三、班址及班舍位置略圖。
四、每期修業期限、每週教學時數、時間、教學科目、課程及教材大綱。
五、設班經費概算。
六、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技藝類補習班,應另檢
    附班主任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七、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之執照及班舍平面圖;班舍平面圖應標明教
    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八、組織規程及學則。
前項設立人有二人以上時,須出具經法院公證之合夥契約書。並應推舉其
中一人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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