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設置廣告物之汽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20日

條文關聯

  設置廣告物之汽車,停放於公有停車位者,其停車費按臺北縣公有停車
  場收費自治條例規定之收費費率之二倍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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