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376
人,瀏覽人次:
92638037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基隆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申請人應立切結書,切結於建築工程完竣後自行拆除,否則不予核發建築 物使用執照。(執照逾期仍存在者,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