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立切結書,切結於建築工程完竣後自行拆除,否則不予核發建築
物使用執照。(執照逾期仍存在者,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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