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廣告物許可之有效期間如下:
  一、招牌廣告、樹立廣告為五年。
  二、張貼廣告及旗幟廣告為三十日以內。
  三、廣告宣傳指示牌、客運站牌及候車亭廣告為三年。
  四、遊動廣告為六個月。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