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038
人,瀏覽人次:
95490418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基隆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廣告物許可之有效期間如下: 一、招牌廣告、樹立廣告為五年。 二、張貼廣告及旗幟廣告為三十日以內。 三、廣告宣傳指示牌、客運站牌及候車亭廣告為三年。 四、遊動廣告為六個月。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