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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年齡滿六足歲之身心障礙學生,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十三條之規定 ,經本市鑑輔會審核鑑定符合者得准予暫緩入學,並接受學前特殊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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