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鑑定屬高氯離子建築物須拆除重建者,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建築法規 定,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必要時並得強制拆 除。 前項建築物經本府專案核准,於重建時得依都市計劃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第三十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辦理。 拆除重建之所有權人,在該建築物依限拆除後,得向本府申請補助樓地 板面積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二千元之費用。每戶最高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