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議會旁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旁聽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旁聽僅得於本會所設之旁聽席為之。
二、不得喧嘩鼓噪妨害會場秩序。
三、不得錄影錄音。
四、不得在內飲食、擲棄物品及污損本會設備。
五、不得攜帶各種旗幟、布條、看板、海報或其他宣傳品進入旁聽張貼、
    揭示或分送。
旁聽人違反前項各款情形,不聽勸阻者,得強制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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