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出席
  委員之同意與不同意意見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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