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觀光接駁巴士管理及收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申請經營觀光接駁巴士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一、營運計畫書,包含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名稱(全銜)。
  (二)辦理案名稱:宜蘭縣觀光接駁巴士運輸服務業務。
  (三)服務計畫。
  (四)營運管理。
  (五)組織及人力配置。
  (六)成本效益之財務計畫。
  (七)其他補充說明或提供之服務。
  (八)預定投資設備、項目及車輛規格條件等。
  (九)自我監督服務品質機制。
二、資格證明文件,包含下列內容:
  (一)公司簡介及章程。
  (二)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影本。
  (三)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申請之會議紀錄。
  (四)最近一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前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經審查通過者,始准經營觀光接駁巴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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