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觀光接駁巴士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一、營運計畫書,包含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名稱(全銜)。
(二)辦理案名稱:宜蘭縣觀光接駁巴士運輸服務業務。
(三)服務計畫。
(四)營運管理。
(五)組織及人力配置。
(六)成本效益之財務計畫。
(七)其他補充說明或提供之服務。
(八)預定投資設備、項目及車輛規格條件等。
(九)自我監督服務品質機制。
二、資格證明文件,包含下列內容:
(一)公司簡介及章程。
(二)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影本。
(三)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申請之會議紀錄。
(四)最近一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前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經審查通過者,始准經營觀光接駁巴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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