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淹水地區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矩形區塊不得填土,建築物得採 高腳基礎設計;其他地區之農舍用地面積矩形區塊,填土高度不得超過四 十公分。建築物屋頂突出物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 前項農舍用地面積矩形區塊範圍內如設置圍牆,其高度不得超過一點五公 尺。高度六十公分以下部分,可設置實體圍牆、高度六十公分至一百五十 公分部分,除綠籬外,檢討其透空率不得小於百分之七十,有設置出入門 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