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易淹水地區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矩形區塊不得填土,建築物得採
高腳基礎設計;其他地區之農舍用地面積矩形區塊,填土高度不得超過四
十公分。建築物屋頂突出物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
前項農舍用地面積矩形區塊範圍內如設置圍牆,其高度不得超過一點五公
尺。高度六十公分以下部分,可設置實體圍牆、高度六十公分至一百五十
公分部分,除綠籬外,檢討其透空率不得小於百分之七十,有設置出入門
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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