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處理規定如左: 一、各分駐(派出)所接到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執勤官命令,或鄰近分駐 (派出)所申請支援後,應即報告主管及聯繫所在地市、鄉、鎮軍 事單位處理。 二、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執勤官接到本局民防管制中心命令,或鄰近分 局及轄內分駐(派出)所申請支援後,應即報告分局長處理。 三、本局民房管制中心接到臺灣省警務處民防管制中心命令與鐵公路防 護團駐縣單位、國軍單位及各分局申請支援後,即報告局長處理, 並通報保民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