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宜蘭縣警察局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申請處理規定如左:
  一、各分駐(派出)所接到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執勤官命令,或鄰近分駐
      (派出)所申請支援後,應即報告主管及聯繫所在地市、鄉、鎮軍
      事單位處理。
  二、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執勤官接到本局民防管制中心命令,或鄰近分
      局及轄內分駐(派出)所申請支援後,應即報告分局長處理。
  三、本局民房管制中心接到臺灣省警務處民防管制中心命令與鐵公路防
      護團駐縣單位、國軍單位及各分局申請支援後,即報告局長處理,
      並通報保民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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