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文化法人之設立許可,應向本府提出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其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身分
證明文件。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置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六、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同意於文化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
財產移轉為文化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七、文化法人及董事之印鑑清冊。
八、所有董事、監察人互相有親屬關係者,其關係系統表。
九、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十、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三人以上捐助設立者,應附捐助人會議紀錄或籌備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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