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公用財產以編有單位預算(含分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直接使用機關為
管理機關。
公用財產為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同一機關管理者,其管理機關(
含單位)由本府指定之。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使用之公用財產,使用單位應善盡管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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