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以編有單位預算(含分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直接使用機關為 管理機關。 公用財產為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同一機關管理者,其管理機關( 含單位)由本府指定之。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使用之公用財產,使用單位應善盡管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