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申請攤(鋪)位轉讓,應由轉讓人及受讓人共同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
件向該公有市場管理員提出轉本府核准:
一、攤(鋪)位原使用或租賃契約書。
二、轉讓書件。
三、受讓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四、受讓人全戶戶籍謄本。
五、其他經本府指定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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