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攤(鋪)位轉讓,應由轉讓人及受讓人共同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 件向該公有市場管理員提出轉本府核准: 一、攤(鋪)位原使用或租賃契約書。 二、轉讓書件。 三、受讓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四、受讓人全戶戶籍謄本。 五、其他經本府指定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