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公有零售市場應成立自治會,自治會代表由會員選舉之,並由代表中互選
會長一人負責綜理會務,必要時得增選副會長一人,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市場攤(鋪)位數一百攤以內者,自治會代表員額五人至九人,其攤(鋪
)位數每增加一百攤,可增選代表一至二人,並以奇數為原則。
前項代表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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