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零售市場應成立自治會,自治會代表由會員選舉之,並由代表中互選 會長一人負責綜理會務,必要時得增選副會長一人,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市場攤(鋪)位數一百攤以內者,自治會代表員額五人至九人,其攤(鋪 )位數每增加一百攤,可增選代表一至二人,並以奇數為原則。 前項代表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