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樹木及綠資源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新竹市受保護樹木及綠資源經專家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解除列管
:
一、感染嚴重病蟲害且確定醫治無效者。
二、生長衰弱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經複查確定已經死亡者。
符合前項規定者,其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規定列管者,由本府
核定後解除列管;其依同項第四款規定列管者,應提報保護委員會審議後
由本府核定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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