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下列各款土地不得為接受基地:
一、位於農業區、工業區、河川區、風景區、保護區等土地。
二、基地未臨接寬度達七點二公尺之計畫道路。
三、位於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及位於山坡地之土地。
四、依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容積移轉地區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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