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款土地不得為接受基地: 一、位於農業區、工業區、河川區、風景區、保護區等土地。 二、基地未臨接寬度達七點二公尺之計畫道路。 三、位於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及位於山坡地之土地。 四、依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容積移轉地區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