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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府為管理及運用本基金,應設立道路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委員九至十一人,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或副縣長兼任之,由縣長就 本府及其他有關機關、專家學者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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