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應拆除合法建築改良物拆除時,其內部附著之固定設備裝潢(評點表另有
規定者除外)按重建價格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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