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者得申請經營之項目如下: 一、簡易餐飲。 二、紀念品出售。 三、文化或藝術品展售。 四、其他經管理機關核准之項目。 除前項已獲管理機關核准之經營項目外,經營管理者舉辦之其餘活動,不 得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