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園委託經營管理及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經營管理者得申請經營之項目如下:
一、簡易餐飲。
二、紀念品出售。
三、文化或藝術品展售。
四、其他經管理機關核准之項目。
除前項已獲管理機關核准之經營項目外,經營管理者舉辦之其餘活動,不
得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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