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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挖掘道路修建地下工事加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申挖單位(人)於開工前依規定於施工起訖點設置告示牌,內容包括工程 名稱、施工單位、承包商,預定開工完工日期、施工單位及核准文號,其 挖掘範圍應樹立警告標誌(燈)及安全圍籬設施,以維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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