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條文關聯

公園及其設施應由管理機關建立圖冊、文件登記列管,並應定期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公園及其設施應由管理機關定期管理維護,並派員巡視,有受損時應迅速
搶修或補植。
前二項執行成果,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公園維護管理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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