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行道樹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機關得不同意認養:
一、認養範圍曾發生褐根病或其他病蟲害,尚未完成防治工作。
二、認養範圍氣候條件及植栽立地條件不佳,易因氣候因素致災。
三、認養路段為管理機關辦理之示範道路。
四、認養路段於申請認養期間有公共工程施工。
五、曾辦理認養工作,經管理機關認定成效不佳。
六、其他經管理機關認定不適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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