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商圈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商圈經執行機關准予籌設後,發起人應於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第一
  次會員大會,並於會中推舉管理委員及監察人、議決管理委員會組織章
  程及管理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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