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條文關聯

地政事務所審查時應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或臺灣土地銀行調閱下列文件:
一、原始之租約申請書、耕地三七五租約副本。
二、自耕複查表、業主戶地複查表、佃農承租私有耕地複查表、自耕保留
    交換清冊。
三、徵收清冊、放領清冊。
四、補償徵收耕地地價結計清單。
五、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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