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經營人應將公有路外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不得指定專用車位供特
定對象使用。
經營人不得於公有路外停車場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之商業行為。但經本府
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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