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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6條
路線設施或機電設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營運機構應實施臨時檢修: 一、發生事故。 二、有損壞故障之虞。 三、停用一定期間準備恢復使用。 四、其他經本府認為有檢修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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