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埤塘水圳保存及獎勵新生利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本府應設埤塘水圳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埤塘廢止之申請。
二、水圳之報廢、遷移、加蓋或搭排。
三、埤塘水圳新生利用計畫。
四、埤塘水圳獎勵補助事項。
前項組織及審議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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