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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埤塘水圳保存及獎勵新生利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府應設埤塘水圳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埤塘廢止之申請。 二、水圳之報廢、遷移、加蓋或搭排。 三、埤塘水圳新生利用計畫。 四、埤塘水圳獎勵補助事項。 前項組織及審議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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