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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條文關聯
第6條
本府依舉發人舉發內容所為之處分經撤銷或廢止,係因舉發不實所致者, 應向舉發人請求返還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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