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條文關聯

本府依舉發人舉發內容所為之處分經撤銷或廢止,係因舉發不實所致者,
應向舉發人請求返還獎勵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