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各分局對於無名屍體,均應建立總清冊及專卷。除有前條第四款規定情形
外,應將第四條第六款記錄事項及屍體照片,詳實報由本府警察局公告認
領,公告認領期間為二十五日。
前項公告期滿後,各分局應與該管承辦檢察官聯繫,持續清查及處理。
遺留物應由各分局妥為保管,其專卷保存年限為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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