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對於無名屍體,均應建立總清冊及專卷。除有前條第四款規定情形 外,應將第四條第六款記錄事項及屍體照片,詳實報由本府警察局公告認 領,公告認領期間為二十五日。 前項公告期滿後,各分局應與該管承辦檢察官聯繫,持續清查及處理。 遺留物應由各分局妥為保管,其專卷保存年限為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