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補償民眾協助拘捕人犯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民眾協助拘捕人犯致財產損失者,補助修復之必要費用;不能修復者,依
損失財產之現值補償,補償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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