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地方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定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應繳稅款,分期以一個月為一期計算,最
長以三十六期為限,各期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
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
計利息,一併徵收。但罰鍰不適用加計利息之規定。
地方稅務局受理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應依下列規
定酌情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應繳稅款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分二期至六期。
二、應繳稅款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分二期至
    十二期。
三、應繳稅款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得分二期至
    二十四期。
四、應繳稅款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得分二期至三十六期。
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每期金額不得低於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
之免徵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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