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餐飲業空氣污染防治設施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違反前條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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